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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1 来源:广州市白云区投资促进局 浏览:630
广州市白云区促进招商引资企业发展若干办法
为了加快构建“6+6”现代产业集群,进一步吸引境内外优质企业与重大项目落户白云区,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白云区招商引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扶持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白云区注册落户,并依法在白云区实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申请扶持年度的上一年以来经营规范,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方面未受过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10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中。
第二章 扶持内容标准
第二条 标杆企业落户奖。符合本条规定的工业和现代服务业标杆企业,按实缴资本(除白云区人民政府以任何国有资本形式注资或支持部分外)的5%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一)属于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二级以上控股企业的,最高扶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二)属于全球独角兽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境内外主流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企业的,最高扶持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三)属于全球瞪羚企业、猎豹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最高扶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四)经白云区招商工作例会审议认定的标杆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
工业和现代服务业标杆企业同时达到本条多个档次扶持标准的,按最高标准享受一次性扶持。
第三条 外资企业落户奖。外资企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在一个自然年内企业实缴外资额(已纳入统计且不含外方股东贷款)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按不超过实缴外资金额的1.4%给予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一)实缴外资额在3000万美元(含本数)至5000万美元(不含本数)区间的外资企业,按实缴外资额的1.4%给予一次性扶持。
(二)实缴外资额在1000万美元(含本数)至3000万美元(不含本数)区间的外资企业,按实缴外资额的1.2%给予一次性扶持。
(三)实缴外资额在500万美元(含本数)到1000万美元(不含本数)区间的外资企业,按实缴外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扶持。
(四)外资企业已享受广东省或广州市相关利用外资奖励的,不重复享受本办法扶持。
第四条 企业办公运营扶持。当年度符合本条规定行业条件的企业,按照其上一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的5%给予企业办公运营扶持,最高可连续给予三年。首次扶持资金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对白云区经济贡献的70%;第二次扶持资金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对白云区经济贡献的60%;第三次扶持资金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对白云区经济贡献的60%。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且同时符合第二条第(一)项或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企业的办公运营扶持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同时符合第二条第(二)项或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的办公运营扶持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同时符合第二条第(三)项或第三条第(三)项规定企业的办公运营扶持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他企业扶持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各行业条件:
(一)工业
1.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工业:
(1)上一年度产值3500万元以上或产值增长率10%以上;
(2)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100万元以上。
2.除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外的其他先进制造业工业:
(1)上一年度产值1亿元以上或产值增长率15%以上;
(2)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300万元以上。
(二)建筑业
1.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等级;
2.上一年度产值20亿元以上或产值增长率20%以上;
3.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2000万元以上。
(三)现代服务业
1.金融业:
(1)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或营收增长率10%以上;
(3)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100万元以上。
2.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3500万元以上或营收增长率10%以上;
(2)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100万元以上。
3.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7000万元以上或营收增长率15%以上;
(2)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300万元以上。
4.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3500万元以上或营收增长率10%以上;
(2)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150万元以上。
5.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3500万元以上或营收增长率10%以上;
(2)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100万元以上。
6.交通运输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7000万元以上或营收增长率15%以上;
(2)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300万元以上。
7.住宿餐饮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营收增长率10%以上;
(2)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50万元以上。
8.批发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或营收增长率15%以上;
(2)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300万元以上。
9.零售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7000万元以上或营收增长率15%以上;
(2)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3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高管团队扶持。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标准的,按照其上一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的3%,给予高管团队资金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对白云区经济贡献的30%且不超过100万元,最高可连续给予三年。扶持资金由企业内部自行决定高管团队成员名单和资金分配明细。
第六条 项目融资支持。企业可通过白云区的区属专项产业基金解决项目融资需求,可申请的项目融资金额、申报流程等以相关融资要求为准。
第七条 企业人才入户指标。企业可按照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获得人才入户指标,具体可获得的指标数以当年度专项政策为准。
第八条 企业人才随迁子女入学指标。企业可按照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获得人才随迁子女入学指标,具体可获得的指标数以当年度专项政策为准。
第九条 企业人才绿卡、云聚英才卡。企业中符合广州市人才绿卡申领条件的企业人才,支持其向广州市人社部门申领人才绿卡,持有人可享受办理随迁子女入学、购房、购车等一系列待遇;符合白云区云聚英才卡申领条件的企业人才,可申领云聚英才卡,持有人可享受人才落户、子女入学等一系列待遇。
第十条 企业注册、建设项目审批代办服务。企业注册成立、投资建设的项目在办理各种建设审批申报及相关工作中,可享受无偿提供的咨询、代办等服务。
第三章 审批流程及管理
第十一条 每年对企业开展一次集中认定和兑现。
第十二条 白云区招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企业认定及奖补方案报请区招商工作例会审议,经白云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实现奖补兑现。
第十三条 企业在享受政策支持的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拒绝资金绩效评价和检查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按规定取消或收回资金扶持,取消其在广州市白云区申请各类资金扶持5年,情节严重且符合失信公示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失信公示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贡献大的起重大带动作用的企业或项目,经白云区人民政府同意,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贡献包括除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收费以外的经济贡献,并综合考虑企业综合实力、行业地位、科研创新能力、产业规模、带动就业、带动产业等情况。
第十六条 企业若同时满足白云区同类型资金扶持条件的,采取“从高且不重复”原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单个企业每年所获得的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在白云区产生的经济贡献(标杆企业落户奖、外资企业落户奖除外)。
第十七条 享受“一企一策”政策扶持,仍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以及未落实《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产业项目进驻协议》相关事项的企业,不纳入本办法扶持范围,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同时达到标杆企业落户奖和外资企业落户奖扶持标准的,按最高标准享受一次性扶持;标杆企业和外资企业在白云区注册落户2年内纳入“四上”企业的,才可享受落户奖;已享受落户奖的企业,在落户3年内累计对白云区的经济贡献须超过落户奖扶持资金,才可继续享受本办法其他类型扶持。
第十九条 实缴外资额是指外资企业(包括有限公司及有限合伙企业)的外方股东或外方合伙人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实缴出资。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扶持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因扶持资金产生的各种税费,由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自行全额缴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提及的“最高”“以上”“不超过”“超过”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美元兑人民币年平均汇率以开展企业认定扶持工作的上一年度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有效期内符合企业办公运营扶持、高管团队扶持申请条件的,在本办法失效后仍可按规定申请相应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