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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招商引资管理暂行办法

    2024-06-21     来源: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     浏览:642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招商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招商引资工作,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提高引入项目的质量,根据深圳市相关规定,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作区范围内产业项目引进工作。

    第三条 合作区招商引资坚持“总部+基地、研发+生产、智慧+运用”的发展模式,坚持重大项目、高端技术产业项目、规模集聚项目优先原则,加强产业项目监管,打造优质产业项目集中承载地。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合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对产业项目引进及监管进行集体审议。

    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合作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经济服务、国土规划的合作区分管领导共同担任,成员包括区发改财政局、区科创经济服务局、区土地整备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汕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深汕管理局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拟引进产业项目,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建议选址区位及用地规模、建议土地供应方式、使用年限和权利限制等方面;负责审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负责议定产业项目后续履约核查处理意见及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招商引资办),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科创经济服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科创经济服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招商引资办的工作内容具体包括:

    (一)遴选拟引进产业项目,拟定优惠政策、产业准入条件、竞买资格条件、投资监管协议、产业项目后续履约核查处理意见,汇总需提请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材料并召开会议;

    (二)承办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承担下列分工职责:

    (一)区科创经济服务局作为产业牵头部门,负责遴选拟引进产业项目,拟定产业准入条件与投资监管协议,对竞买申请人或者竞得人(中标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等工作;

    (二)区发改财政局负责做好优惠政策资金保障等工作;

    (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汕管理局负责对拟上报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产业项目的用地规模及拟选址区域、土地供应方式及供应条件等提出意见,并按要求开展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等工作;

    (四)区土地整备局负责产业项目征地拆迁及土地整备等工作;

    (五)市生态环境局深汕管理局负责产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产业引进类别

     

    第七条 以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对深圳未来创新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七大战略新兴产业为导向,聚焦先进通讯设备、数控机床、机器人、医疗数字机械、自动化控制系统、汽车仪器仪表等细分领域,努力打造全产业链条,形成先进制造产业集群。

    第八条 在引进项目类别及建设内容上,禁止高能耗、低产出、重污染的生产工艺项目入驻;禁止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的项目入驻。

    第九条 下列项目为优先引进产业类别:。

    (一)优先引进拥有全球领先的核心技术或者能填补国内关键技术空白,属于我市或合作区重点产业链缺失环节的项目。

    (二)优先引进在本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或者品牌具有重大国际影响力的项目。

    (三)优先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上一年度排名)、“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上年度由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与深圳市统计局联合公布)。

     

    第四章 产业项目引进流程

     

    第十条 项目前期洽谈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初步招商对接。由区科创经济服务局对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等机构,借助各方资源优势,构建多种招商渠道,通过大型招商推介会、行业协会定向招商等各种形式,储备意向投资项目。

    (二)初步意向洽谈。由区科创经济服务局对接意向投资项目,按照“首问责任制”及“谁跟踪、谁服务”的原则,要求“一个项目、一个档案”管理项目资料。对符合合作区产业规划,投资意向明确的项目,区科创经济服务局确定具体项目责任人负责全程跟踪服务,了解项目背景,核查有关情况,跟进投资方提交《深汕特别合作区产业项目入库申请表》。

    第十一条 区科创经济服务局根据项目跟踪情况会同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考察小组,对项目投资方运营总部和生产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中核实《情况登记表》有关数据,重点考察企业生产车间、主要产品、主要设备、主要客户、市场占有率、研发能力、环保情况等并拍照留档,考察小组应于考察结束后出具项目考察报告提出引进意见。

    十二 区科创经济服务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专业机构对项目投资方进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区科创经济服务局会同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并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形成书面意见并填报《项目评估意见表》。

    第十四条 区科创经济服务局梳理拟引进产业项目,原则上按一个季度将项目用地需求等相关情况报区土地整备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汕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汕管理局牵头、区土地整备局配合,在10个工作日内梳理出可供应用地并与区科创经济服务局对接。

    第十五条 招商引资办定期召开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符合产业规划,适合引进的项目进行审议,确定拟引进产业项目并核定用地规模、拟选址区域、土地供应方式及供应条件后报合作区党工委会议审定。涉及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引进的有关事宜应报请合作区党工委会议进行审议并安排分管经济服务的合作区领导负责跟踪服务。

    第十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汕管理局根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的审议结果,启动用地供应工作。

    第十 区科创经济服务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汕管理局设定项目用地产业准入条件。

    第十 竞买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区科创经济服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汕管理局提交主体资格审查申请书,区科创经济服务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汕管理局按规定对竞买申请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 项目用地竞得人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汕管理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第五章 产业项目投资监管

     

    二十 区科创经济服务局与项目用地竞得人签订《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监管协议》,监管协议涵盖产业准入条件、投资额、投资强度、开竣工时间、产出效率(预计产值及预计纳税额)、企业注册地及股权变更约束、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条款。

    二十一 在项目开发建设投产当年、投产后每隔3年,区科创经济服务局协同有关部门根据项目开发建设情况,对投资监管协议项目方承诺的投资额、预计产值、预计纳税额等事项进行核验。

    二十二 区科创经济服务局根据投资监管协议的具体内容,对投资监管协议有关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当项目方未达履约要求考核未通过时,报经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会议审定,由区科创经济服务局核查处理意见,出具核查处理报告。

    项目方未通过履约考核时,区科创经济服务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不按要求改正的,责成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依法解除土地供应合同。并可以建议相关部门采取停止对项目方提供有关优惠政策等措施。

    根据项目方的不同违约程度,对未按要求改正的,区科创经济服务局可以将项目方、关联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黑名单”,报送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黑名单”的企业由市信用中心向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披露。

     

    第六章 保障措施

     

    二十三 各相关部门应当分工合作,各司其职,互相监督,协同引进产业项目并进行后续监管工作。

    第二十 合作区相关部门、负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职责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科创经济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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